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Shaanxi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缩写为SSCP)。
第二条 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是由陕西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陕西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腐蚀与防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的结合,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西安工业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金花北路北路4号,西安工业学院材料与化工学院办公楼(邮政编吗:7100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在腐蚀与防护科技领域中: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对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调查和考察等活动。
(二) 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的生产技术。
(三) 对陕西经济建设中有关腐蚀与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 制定腐蚀与防护相关的标准、规程与规范。
(五) 技术咨询、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六) 编辑出版发行腐蚀与防护技术的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汇编科技文献、技术性指导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七) 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
(八) 维护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九) 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资兴办与本学会宗旨相适应的经营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腐蚀与防护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单位。
(四)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从事本科技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五) 团体会员还必须具备与本学会学科领域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方可申请。
(六) 荣誉会员是本学会最高终身荣誉称号。条件为: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在本专业上有突出成就的国内外科学家、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对本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工作者。

(七)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腐蚀与防护技术工作的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

(八)单位会员须指定专人为单位会员单位代表,负责与本会的联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入会申请书,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学术活动、技术资料、技术咨询等);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以各种形式支持和赞助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会员大会,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及表彰活动推荐有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决定授予本学会荣誉会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理事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写委托书,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审批日常财务支出;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挂靠单位的资助;
(三) 会费;
(四) 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 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必须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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